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威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王威翔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院受理115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案件,被告於民國115年6月30日經本院審理被告後,認命被告為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應足以替代羈押,而無續予羈押之必要。
二、經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刑事庭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被告王威翔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一、本院受理115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案件,被告於民國115年6月30日經本院審理被告後,認命被告為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應足以替代羈押,而無續予羈押之必要。
二、經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刑事庭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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