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90號
- 原告
- 鄧淑英
- 被告
- 洪嘉吟
上列被告因犯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洪嘉吟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63號),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