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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9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鄭富容

原告
鄧淑英
被告
洪嘉吟

上列被告因犯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洪嘉吟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63號),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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