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五六、一0二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己○○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 實 一、己○○曾於民國(下同)七十六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視為刑之執行完畢( 不構成本件累犯),猶不知悔改,於八十七年十月間,與戊○○(業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六月在案)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先 由戊○○委由不知情之張滄龍,多次冒用「惠隆」、「新東」、「興和」、「大 進企業社」等不實公司名稱,向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丁○○○公司)、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 海航運公司)及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預訂艙位,致使上 開公司均陷於錯誤而接受其預訂艙位,並告知張滄龍S/O號碼,張滄龍再將S /O號碼轉知戊○○,戊○○即據以在空白的「空櫃請領單」上填寫「船名/航 次」、「S/O號碼」、「卸貨港/目的地」、「貨主名稱」等項目而偽造私文 書「空櫃請領單」十四紙,再將偽造之「空櫃請領單」交予己○○,由己○○駕 駛戊○○所有之車牌號碼KC--六三0號曳引車,自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同 年月十六日止,連續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至大益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益 倉儲公司)、神豐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神豐興業公司)及長邦貨櫃有限公司(下 稱長邦貨櫃公司)冒領空櫃,己○○並在上開偽造之「空櫃請領單」上簽署「永 太KC─630」字樣,使上開公司誤認領櫃人係永太通運有限公司(下稱永太 公司)因而放櫃,足以生損害於丁○○○、甲○○○、萬海航運、乙○○○、大 益倉儲、神豐興業及長邦貨櫃等各家公司。己○○於每次詐領空櫃得手後,即將 空櫃拖曳至基隆市○○○路一二九號其所經營之佑利通運有限公司(佑利通運公 司)停車場等處藏放。嗣己○○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初將OOLU0000000 號四十呎貨櫃、CRXU0000000號二十呎貨櫃,以新臺幣(下同)五萬 九千元之代價售予不知情之張東隆;戊○○則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將其中貨櫃六 只,以十萬元代價售予吳英茂(即吳明德),並先交付二只貨櫃供其使用,經警 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在基隆市○○街十五號吳英茂所經營之忠順修車廠旁空 地查獲YMLU0000000號四十呎貨櫃一只,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移送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己○○固坦承有於右揭時地具領如附表所示之空櫃等情不諱,惟矢口否 認有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犯行,並辯稱伊係受戊○○所囑前往拖櫃,空櫃請領單均 由戊○○備妥後交給伊,戊○○並叫伊領櫃時在空櫃請領單上簽寫日後貨櫃買主 的姓氏,所以伊才未簽寫自己的姓名,但日後戊○○說貨主跑掉了,伊曾要求戊 ○○速將貨櫃還給船公司云云。 二、惟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害人大益倉儲公司副總經理陳祥豐、神豐興業公司總經理 丙○○、甲○○○公司經理林振中、佑利通運公司負責人丁沈亮與車輛調度人員 李春福於警訊及偵查中陳述甚詳,並有被詐領尋回之貨櫃照片三十張、己○○出 售空櫃收據及支票存根影本各一份、空櫃領回證明書二張、空櫃請領單十三張、 領櫃簽認單及貨櫃進出單各三份、贓物領據一張在卷為證。被告己○○領取空櫃 時,違反一般領櫃司機在簽收單上簽寫本人姓名之慣例,在本件「空櫃請領單」 上之「拖車公司/領櫃人簽章」欄位中,或填寫「陳」,或填寫「簡」,或填寫 「張」,或填寫「永太KC─630周」等字樣,有空櫃請領單附卷可稽,被告 戊○○並於警訊中坦承係伊交待被告己○○不要填寫正確資料,被告己○○亦於 警訊中亦坦承戊○○有透露一點消息,說伊所冒領之十四只空櫃可能是要將之變 賣,且領櫃手續完成後,貨櫃場會囑司機在另一張領櫃單上留下電話及身分證號 碼,伊均依戊○○之囑咐而亂寫等語(詳見基隆市警察局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同年月十八日筆錄),且被告己○○所駕駛前去領櫃之KC--六三0號曳引車 原係周 洺所有,靠行在永太通運公司,永太通運公司早在八十七年一月間倒閉 ,周 洺乃於八十七年八、九月間將該車售予戊○○等情,業經證人周 洺結證 在卷,並為被告戊○○所是認,被告戊○○明知永太通運公司業已倒閉,卻仍囑 咐被告己○○在偽造之「空櫃請領單」上「拖車公司/領櫃人簽章」處,填寫「 永太KC─630」等字樣,並隱暪實際提領人之身分,而被告己○○亦遵囑行 事,並於領得貨櫃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初將其中OOLU0000000號四 十呎貨櫃及CRXU0000000號二十呎貨櫃,以五萬九千元之代價售予不 知情之張東隆,業經證人張東隆於警訊中證述明確,足見被告己○○與被告戊○ ○間確有共同詐領空櫃以變賣圖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己○○空言否認 犯罪,所辯尚難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己○○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三百 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己○○與被告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己○○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欺取財犯行之時間緊接 ,所犯罪名及構成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分別 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其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 書與連續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 規定,從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茲審酌被告己○○之品行、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以示懲儆。至偽造之私文書空櫃請領單十三張,非被告己○○所有,爰不諭 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和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佳玲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林家興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 ┌──┬────┬───┬────┬─────┬───────┬────┐ │編號│遭冒領之│規 格│詐領地點│被 害 人│詐 領 日 期│備 註│ │ │貨櫃號碼│ │ │ │ │ │ ├──┼────┼───┼────┼─────┼───────┼────┤ │ ⒈ │YMLU│0呎 │大益倉儲│丁○○○股│八十七年十月十│已領回 │ │ │4400│4 │股份有限│份有限公司│四日 │ │ │ │797 │ │公司 │ │ │ │ ├──┼────┼───┼────┼─────┼───────┼────┤ │ ⒉ │CRXU│0呎 │同 右│萬海航運股│八十七年十月十│已領回 │ │ │4618│4 │ │份有限公司│五日 │ │ │ │757 │ │ │ │ │ │ ├──┼────┼───┼────┼─────┼───────┼────┤ │ ⒊ │WHLU│0呎 │同 右│萬海航運股│八十七年十月十│已領回 │ │ │4913│4 │ │份有限公司│五日 │ │ │ │400 │ │ │ │ │ │ ├──┼────┼───┼────┼─────┼───────┼────┤ │ ⒋ │YMLU│0呎 │同 右│丁○○○股│八十七年十月十│ │ │ │4520│4 │ │份有限公司│四日 │ │ │ │473 │ │ │ │ │ │ ├──┼────┼───┼────┼─────┼───────┼────┤ │ ⒌ │CAXU│0呎 │同 右│萬海航運股│八十七年十月十│ │ │ │4365│4 │ │份有限公司│五日 │ │ │ │607 │ │ │ │ │ │ ├──┼────┼───┼────┼─────┼───────┼────┤ │ ⒍ │CAXU│0呎 │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十月十│ │ │ │2250│2 │ │ │五日 │ │ │ │516 │ │ │ │ │ │ ├──┼────┼───┼────┼─────┼───────┼────┤ │ ⒎ │WHLU│0呎 │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十月十│ │ │ │9409│2 │ │ │五日 │ │ │ │578 │ │ │ │ │ │ ├──┼────┼───┼────┼─────┼───────┼────┤ │ ⒏ │WHLU│0呎 │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十月十│ │ │ │9425│2 │ │ │五日 │ │ │ │028 │ │ │ │ ││ ├──┼────┼───┼────┼─────┼───────┼────┤ │ ⒐ │CLHU│0呎 │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十月十│ │ │ │2126│2 │ │ │五日 │ │ │ │129 │ │ │ │ │ │ ├──┼────┼───┼────┼─────┼───────┼────┤ │ ⒑ │GATU│0呎 │神豐興業│甲○○○股│八十七年十月十│已領回 │ │ │4152│4 │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四日 │ │ │ │700 │ │ │ │ │ │ ├──┼────┼───┼────┼─────┼───────┼────┤ │ ⒒ │OOLU│0呎 │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十月十│已領回 │ │ │5350│4 │ │ │五日 │ │ │ │122 │ │ │ │ │ │ ├──┼────┼───┼────┼─────┼───────┼────┤ │ ⒓ │OOLU│0呎 │同右│同 右│八十七年十月十│已領回 │ │ │5125│4 │ │ │五日 │ │ │ │373 │ │ │ │ │ │ ├──┼────┼───┼────┼─────┼───────┼────┤ │ ⒔ │EISU│0呎 │長邦貨櫃│乙○○○股│八十七年十月十│已領回 │ │ │1032│4 │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四日 │ │ │ │574 │ │ │ │ │ │ ├──┼────┼───┼────┼─────┼───────┼────┤ │ ⒕ │EISU│0呎 │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十月十│已領回 │ │ │********│4 │ │ │四日 │ │ │ │(號碼已 │ │ │ │ │ │ │ │磨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