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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蔡佳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五六、一0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己○○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

一、己○○曾於民國(下同)七十六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視為刑之執行完畢(不構成本件累犯),猶不知悔改,於八十七年十月間,與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在案)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先由戊○○委由不知情之張滄龍,多次冒用「惠隆」、「新東」、「興和」、「大進企業社」等不實公司名稱,向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丁○○○公司)、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海航運公司)及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預訂艙位,致使上開公司均陷於錯誤而接受其預訂艙位,並告知張滄龍S/O號碼,張滄龍再將S/O號碼轉知戊○○,戊○○即據以在空白的「空櫃請領單」上填寫「船名/航次」、「S/O號碼」、「卸貨港/目的地」、「貨主名稱」等項目而偽造私文書「空櫃請領單」十四紙,再將偽造之「空櫃請領單」交予己○○,由己○○駕駛戊○○所有之車牌號碼KC--六三0號曳引車,自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同年月十六日止,連續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至大益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益倉儲公司)、神豐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神豐興業公司)及長邦貨櫃有限公司(下稱長邦貨櫃公司)冒領空櫃,己○○並在上開偽造之「空櫃請領單」上簽署「永太KC─630」字樣,使上開公司誤認領櫃人係永太通運有限公司(下稱永太公司)因而放櫃,足以生損害於丁○○○、甲○○○、萬海航運、乙○○○、大益倉儲、神豐興業及長邦貨櫃等各家公司。己○○於每次詐領空櫃得手後,即將空櫃拖曳至基隆市○○○路一二九號其所經營之佑利通運有限公司(佑利通運公司)停車場等處藏放。嗣己○○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初將OOLU0000000號四十呎貨櫃、CRXU0000000號二十呎貨櫃,以新臺幣(下同)五萬九千元之代價售予不知情之張東隆;戊○○則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將其中貨櫃六只,以十萬元代價售予吳英茂(即吳明德),並先交付二只貨櫃供其使用,經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在基隆市○○街十五號吳英茂所經營之忠順修車廠旁空地查獲YMLU0000000號四十呎貨櫃一只,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己○○固坦承有於右揭時地具領如附表所示之空櫃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犯行,並辯稱伊係受戊○○所囑前往拖櫃,空櫃請領單均由戊○○備妥後交給伊,戊○○並叫伊領櫃時在空櫃請領單上簽寫日後貨櫃買主的姓氏,所以伊才未簽寫自己的姓名,但日後戊○○說貨主跑掉了,伊曾要求戊○○速將貨櫃還給船公司云云。

二、惟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害人大益倉儲公司副總經理陳祥豐、神豐興業公司總經理丙○○、甲○○○公司經理林振中、佑利通運公司負責人丁沈亮與車輛調度人員李春福於警訊及偵查中陳述甚詳,並有被詐領尋回之貨櫃照片三十張、己○○出售空櫃收據及支票存根影本各一份、空櫃領回證明書二張、空櫃請領單十三張、領櫃簽認單及貨櫃進出單各三份、贓物領據一張在卷為證。被告己○○領取空櫃時,違反一般領櫃司機在簽收單上簽寫本人姓名之慣例,在本件「空櫃請領單」上之「拖車公司/領櫃人簽章」欄位中,或填寫「陳」,或填寫「簡」,或填寫「張」,或填寫「永太KC─630周」等字樣,有空櫃請領單附卷可稽,被告戊○○並於警訊中坦承係伊交待被告己○○不要填寫正確資料,被告己○○亦於警訊中亦坦承戊○○有透露一點消息,說伊所冒領之十四只空櫃可能是要將之變賣,且領櫃手續完成後,貨櫃場會囑司機在另一張領櫃單上留下電話及身分證號碼,伊均依戊○○之囑咐而亂寫等語(詳見基隆市警察局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同年月十八日筆錄),且被告己○○所駕駛前去領櫃之KC--六三0號曳引車原係周 洺所有,靠行在永太通運公司,永太通運公司早在八十七年一月間倒閉,周 洺乃於八十七年八、九月間將該車售予戊○○等情,業經證人周 洺結證在卷,並為被告戊○○所是認,被告戊○○明知永太通運公司業已倒閉,卻仍囑咐被告己○○在偽造之「空櫃請領單」上「拖車公司/領櫃人簽章」處,填寫「永太KC─630」等字樣,並隱暪實際提領人之身分,而被告己○○亦遵囑行事,並於領得貨櫃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初將其中OOLU0000000號四十呎貨櫃及CRXU0000000號二十呎貨櫃,以五萬九千元之代價售予不知情之張東隆,業經證人張東隆於警訊中證述明確,足見被告己○○與被告戊○○間確有共同詐領空櫃以變賣圖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己○○空言否認犯罪,所辯尚難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己○○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己○○與被告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己○○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欺取財犯行之時間緊接,所犯罪名及構成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其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與連續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茲審酌被告己○○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偽造之私文書空櫃請領單十三張,非被告己○○所有,爰不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和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蔡佳玲

書記官 林家興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
┌──┬────┬───┬────┬─────┬───────┬────┐
│編號│遭冒領之│規  格│詐領地點│被  害  人│詐  領  日  期│備    註│
│    │貨櫃號碼│      │        │          │              │        │
├──┼────┼───┼────┼─────┼───────┼────┤
│ ⒈ │YMLU│0呎  │大益倉儲│丁○○○股│八十七年十月十│已領回  │
│    │4400│4    │股份有限│份有限公司│四日          │        │
│    │797  │      │公司    │          │              │        │
├──┼────┼───┼────┼─────┼───────┼────┤
│ ⒉ │CRXU│0呎  │同    右│萬海航運股│八十七年十月十│已領回  │
│    │4618│4    │        │份有限公司│五日          │        │
│    │757  │      │        │          │              │        │
├──┼────┼───┼────┼─────┼───────┼────┤
│ ⒊ │WHLU│0呎  │同    右│萬海航運股│八十七年十月十│已領回  │
│    │4913│4    │        │份有限公司│五日          │        │
│    │400  │      │        │          │              │        │
├──┼────┼───┼────┼─────┼───────┼────┤
│ ⒋ │YMLU│0呎  │同    右│丁○○○股│八十七年十月十│        │
│    │4520│4    │        │份有限公司│四日          │        │
│    │473  │      │        │          │              │        │
├──┼────┼───┼────┼─────┼───────┼────┤
│ ⒌ │CAXU│0呎  │同    右│萬海航運股│八十七年十月十│        │
│    │4365│4    │        │份有限公司│五日          │        │
│    │607  │      │        │          │              │        │
├──┼────┼───┼────┼─────┼───────┼────┤
│ ⒍ │CAXU│0呎  │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十月十│        │
│    │2250│2    │        │          │五日          │        │
│    │516  │      │        │          │              │        │
├──┼────┼───┼────┼─────┼───────┼────┤
│ ⒎ │WHLU│0呎  │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十月十│        │
│    │9409│2    │        │          │五日          │        │
│    │578  │      │        │          │              │        │
├──┼────┼───┼────┼─────┼───────┼────┤
│ ⒏ │WHLU│0呎  │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十月十│        │
│    │9425│2    │        │          │五日          │        │
│    │028  │      │        │          │              ││
├──┼────┼───┼────┼─────┼───────┼────┤
│ ⒐ │CLHU│0呎  │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十月十│        │
│    │2126│2    │        │          │五日          │        │
│    │129  │      │        │          │              │        │
├──┼────┼───┼────┼─────┼───────┼────┤
│ ⒑ │GATU│0呎  │神豐興業│甲○○○股│八十七年十月十│已領回  │
│    │4152│4    │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四日          │        │
│    │700  │      │        │          │              │        │
├──┼────┼───┼────┼─────┼───────┼────┤
│ ⒒ │OOLU│0呎  │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十月十│已領回  │
│    │5350│4    │        │          │五日          │        │
│    │122  │      │        │          │              │        │
├──┼────┼───┼────┼─────┼───────┼────┤
│ ⒓ │OOLU│0呎  │同右│同      右│八十七年十月十│已領回  │
│    │5125│4    │        │          │五日          │        │
│    │373  │      │        │          │              │        │
├──┼────┼───┼────┼─────┼───────┼────┤
│ ⒔ │EISU│0呎  │長邦貨櫃│乙○○○股│八十七年十月十│已領回  │
│    │1032│4    │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四日          │        │
│    │574  │      │        │          │              │        │
├──┼────┼───┼────┼─────┼───────┼────┤
│ ⒕ │EISU│0呎  │同    右│同      右│八十七年十月十│已領回  │
│    │********│4    │        │          │四日          │        │
│    │(號碼已 │      │        │          │              │        │
│    │磨損)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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