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二八О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蔡岱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二八О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左列證據認定被告等之前項犯罪事實:

㈠印尼籍女看護工 RITA ANITA ENDOS 於警訊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甲○○於本院調查中證稱:查獲之前一日下午五時許,發現印尼籍女看護工RITA ANITA ENDOS在被告丙○○經營之「強強滾美食店」內端食物給客人,翌日即前往查獲該印尼籍女看護工正在店內煎餅等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法 官 蔡 岱 霖

書記官 陳 淑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就業服務法五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
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