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四二六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四二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