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九五七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九五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壹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欄中有關累犯之記載應予剔除外,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