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0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六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而輸入,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印有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及樣品目錄壹本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設於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0五之一號「興億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興億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HELLO KITTY及圖」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類、第五十三類、第七十類、第七十五類、第七十六類、第八十三類、第八十六類、第九十八類之各種盥洗用器具、裝飾燈、其他照明器具、兒童玩具、各種鐘錶、各種塑膠製品、各種梳子、刷子及盤子之一切商品。另「PIKACHU及圖」係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一類、第二十八類之各種牙刷、玩具之一切商品,現均在商標專用期間。竟意圖欺騙消費大眾,未經三麗鷗公司、任天堂公司之授權許可,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間,甲○○在大陸廣州中港城地區,向一不知名之廠商,以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餘萬元之價格,購入他人所生產印有仿冒「HELLO KITTY及圖」「PIKACHU及圖」商標圖樣,如附表所示之玩具、牙刷、盤子、存錢筒等商品一批,並自大陸地區轉口香港。甲○○隨即委託不知情之「利東報關行」職員林凌霄、謝春華二人,以興億成公司名義自香港進口內裝上開印有仿冒商標商品之貨櫃一只,進儲於台北縣東亞貨櫃站,甲○○並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委由不知情之「利東報關行」人員,代為辦理進口報關。嗣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為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人員在興億成公司內查獲,並扣得上開印有仿冒商標之商品一批及樣品目錄一本。
二、案經三麗鷗公司、任天堂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輸入印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固直承不諱,惟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伊在大陸地區購買玩具等商品,因為貨櫃尚有空間,所以大陸方面利用多餘空間,主動將貨物補充裝櫃,伊對於被查獲之商品,沒有經過告訴人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乙節並不知情云云。惟查:
(一)本件被告進口委託「利東報關行」報關之玩具、牙刷組、盤子、存錢筒、梳子、燈飾、鐘等商品,為未經授權之仿冒商品,其真品價格高達四千四百十二萬一千五百元,除據告訴代理人夏中惠指訴明確,並經證人即利東報關行職員林凌霄、謝春華於調查中證明屬實外,且有侵害市價估算書、進口報單各一份、照片三十張及由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印有仿冒商標及圖之商品一批及樣品目錄一本扣案足憑。而「HELLO KITTY及圖」「PIKACHU及圖」商標圖樣,業經三麗鷗公司、任天堂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現均在商標專用期間,有商標註冊證十份附卷足憑。被告自承以一百二十餘萬元之價格買進,而真品之價格則高達四千餘萬元,真品與仿冒商品,兩者價格相差懸殊,被告從事貿易多年,就此應難諉為不知。
(二)被告雖辯稱係大陸方面認為貨櫃尚有空間,所以主動將仿冒商標之商品裝櫃,用以填補空間云云。然其於調查中自承明知未經告訴人公司之委託或授權,且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本院審理時亦坦承在其下單前,大陸方面會傳真樣品之照片給渠先行看過,足見大陸方面未經被告認可,不可能主動將貨品裝櫃。再者,此次被查獲之貨品,全部均為仿冒商標之商品,並非如被告所稱,大陸方面將仿冒商標之商品,用來填補貨櫃之空間,顯見被告所為係臨訟杜撰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被告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輸入,核其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爰審酌被告為一己之私,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有損我國國際形象,犯罪後飾詞狡辯及其輸入仿冒商標之商品數量為數甚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樣品目錄一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號│報關單編號│ 貨品名稱 │ 數量(個)│ ├───┼─────┼─────┼──────┤ │ 一 │一至六 │玩具電話 │ 三五六五 │ ├───┼─────┼─────┼──────┤ │ 二 │八 │玩具音樂盒│ 二三五0 │ ├───┼─────┼─────┼──────┤ │ 三 │十 │玩具果汁機│ 三八00 │ ├───┼─────┼─────┼──────┤ │ 四 │十四 │盤子 │二八二00 │ ├───┼─────┼─────┼──────┤ │ 五 │十五 │蓮蓬頭 │ 一一九五 │ ├───┼─────┼─────┼──────┤ │ 六 │十七、二二│燈 │ 九九八 │ ├───┼─────┼─────┼──────┤ │ 七 │十八 │梳子 │ 四三00 │ ├───┼─────┼─────┼──────┤ │ 八 │十九、二十│牙刷組 │ 九四00 │ ├───┼─────┼─────┼──────┤ │ 九 │二一 │筆 │一五四八0 │ ├───┼─────┼─────┼──────┤ │ 十 │二四至二六│鐘 │ 三六一0 │ ├───┴─────┴─────┴──────┤ │合 計 三八八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