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瑞簡字第七五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瑞簡字第七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