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案被告乙○○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