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林火炎、蔡佳玲、陳培仁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乙○○
- 被告庚○○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八號 原 告 乙○○ 丁○○ 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庚○○ 鴨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六六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火炎 法 官 蔡佳玲 法 官 陳培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鴻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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