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三七二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三七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街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八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左列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前述犯行:
(一) 被告於偵查時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三)不起訴處分書二紙、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