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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七六號

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蔡佳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七六號

聲請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蔡佳玲

書記官 湯惠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七六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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