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八三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八三號
- 聲請人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甲○○因犯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