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財專字第三六號

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鈺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財專字第三六號

  移

  被 移

法定代理人
河善植

右被移

六九八號查緝案件移

主文

星宇實業有限公司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酒類,處罰鍰新台幣拾捌萬零肆佰元,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酒類肆佰肆拾瓶及其商標、包裝紙均沒入。

理由

一、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酒類不得持有,違反此項規定而持有者,處以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三倍以下之罰鍰並沒入查獲物,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移送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在基隆市尚志貨櫃場經海關查獲持有現值為新台幣十八萬零四百元,如主文所載酒類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基隆關稅局約談中坦承不諱,並有查緝機關移案表、扣押貨物收據、進口報單各一件在卷可憑,其違規行為已堪認定。爰依首揭各條文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盧小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財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