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財專字第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財專字第三六號 移 被 移 法定代理人 河善植 右被移 六九八號查緝案件移 主 文 星宇實業有限公司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酒類,處罰鍰新台幣拾捌萬零肆佰元,扣案未 貼專賣憑證之酒類肆佰肆拾瓶及其商標、包裝紙均沒入。 理 由 一、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酒類不得持有,違反此項規定而持有者,處以查獲物查獲時 現值三倍以下之罰鍰並沒入查獲物,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 、第三十九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移送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在基隆市尚志貨櫃場經海關查獲持有 現值為新台幣十八萬零四百元,如主文所載酒類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基隆關 稅局約談中坦承不諱,並有查緝機關移案表、扣押貨物收據、進口報單各一件在 卷可憑,其違規行為已堪認定。爰依首揭各條文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盧小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