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三一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三一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一至二號所示偽造之「陳福春」署押柒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署 押 所 在 文 件│製作日期 │偽造署押之內容 │ ├──┼───────────┼──────┼───────────┤ │ 一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刑│八十九年 │「陳福春」署押陸枚 │ │ │事組調查暨搜索扣押筆錄│十月三日 │ │ └──┴───────────┴──────┴───────────┘ (續上頁) ┌──┬───────────┬──────┬───────────┐ │ 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 │「陳福春」署押壹枚 │ │ │檢察官訊問筆錄 │十月四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