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四五六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四五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0九號)及移送併審(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補充記載甲○○承同一概括犯意,復於九十年六月三日經警採尿送驗前四日內施用安非他命;證據則補充記載另有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可佐外,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