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二五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二五號
- 聲請人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丙字
第四三○號、九十年度執字第一六一八號、九十年度執緝字第二四八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