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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二五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二五號

聲請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丙字

第四三○號、九十年度執字第一六一八號、九十年度執緝字第二四八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鄭 景 文

書記官 施 鴻 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二五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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