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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三四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志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三四號

聲請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乙四執

聲字第四三六號、九十年度執字第一六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復因犯同條例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述各案之判決及裁定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陳 志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  │    │日  期│年    度├─┬───┬───┼─┬───┬───┤  │
│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  │
│  │    ├───┤        │  ├───┤期    │  ├───┤期    │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
├─┼──┼───┼────┼─┼───┼───┼─┼───┼───┼─┤
│毒│有期│八十九│台灣基隆│本│九十年│八十九│同│同上  │八十九│  │
│品│徒刑│年五月│地方法院│院│度易字│年十月│上│      │年十二│  │
│危│九月│十六日│檢察署八│  │第三九│三十一│  │      │月十一│  │
│害│    │至八十│十九年度│  │二號  │日    │  │      │日    │  │
│防│    │九年七│毒偵字第│  │      │      │  │      │      │  │
│制│    │月二十│一三三一│  │      │      │  │      │      │  │
│條│    │四日  │號、第一│  │      │      │  │      │      │  │
│例│    │      │七三0號│  │      │      │  │      │      │  │
├─┼──┼───┼────┼─┼───┼───┼─┼───┼───┼─┤
│毒│有期│八十九│台灣基隆│本│九十年│九十年│同│同上  │九十年│  │
│品│徒刑│年七月│地方法院│院│度訴更│九月二│上│      │十一月│  │
│危│八月│十日至│檢察署九│  │一字第│十七日│  │      │十三  │  │
│害│    │八十九│十年度毒│  │四號  │      │  │      │      │  │
│防│    │年七月│偵字第一│  │      │      │  │      │      │  │
│制│    │二十四│七三0號│  │      │      │  │      │      │  │
│條│    │日    │        │  │      │      │  │      │      │  │
│例│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三四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