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О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О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志安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關案號│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執781 │徒 刑│八十九年│基隆地│ │年度基簡│.0⒌││號 │ │三月二十│檢署│基隆地院│字第188號 │ ││持有毒品│六 月│四日至八│毒偵53│ │.0⒋⒉ │ ││ │ │十九年三│0號 │ │ │ ││ │ │月二十五│ │ │ │ ││ │ │日 │ │ │ │ │└────┴───┴────┴───┴────┴─────┴────┘(移後頁)(續前頁)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執1179│徒 刑│ │基隆地│ │年度訴字│.0⒏││號 │ │八十八年│檢署│基隆地院│第83號 │ ││轉讓毒品│八 月│十一月起│偵105 │ │.0⒌⒐ │ ││ │ │至八十八│號 │ │ │ ││ │ │年十二月│ │ │ │ ││ │ │二十三日│ │ │ │ │├────┼───┼────┼───┼────┼─────┼────┤│執250 │徒 刑│八十七年│基隆地│ │年度訴字│.0⒈││號 │七 年│十月二十│檢署│基隆地院│第500號 │ ││販賣毒品│五 月│五日至八│偵1656│ │..⒎ │ ││ │ │十九年二│號 │ │ │ ││ │ │月十二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