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五六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五六號
- 聲請人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
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具保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一行之「方信義」,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其判決如此,舉重以明輕,其裁定當然如此,乃至明之理,無待深論。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其表示之意思與本院之本意稍有不合,惟其所指之具保人係同一人,並不影響裁定之本旨,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