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七六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七六號
- 聲請人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執乙九0一執聲字第三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