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何怡頴
- 當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0三、 二八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本院已另案判決)、子○○(通緝中)與丙○(原 名林榮隆)共同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起,由丁○ ○以其經營之翊惟公司及向不知情之黃鳳如、江淑惠借得冠旃企業有限公司及安 禾利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牌照後,再由癸○○自大陸提供走私物品,以上述三家公 司進口成衣之名義,委託不知情之利東報關有限公司向基隆關稅局申報自香港進 口貨櫃四只(公訴人誤繕為三只),再利用該貨櫃夾帶與進口報單不符之LV、 GUCCI、CARTIER、DUHHIL、PRADA、FEND、CK、 YSL、CHANEL、NIKE等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在基隆市尚志貨櫃場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之走私 貨物等情,因認被告丙○涉犯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嫌。 二、本件公訴人認為被告丙○涉有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犯行,無非係以查扣之仿 冒商品,貨主記載為被告丙○,若其並非貨主,何以拆櫃單上如此記載?顯見被 告應係進口仿冒用品之共犯等情資為論據基礎。訊據被告丙○堅詞否認有自大陸 輸入仿冒之商品,辯稱:「我之前是做皮包好幾十年,是香港的商人幫我代理採 購皮包輸入,我並不知道他這次採購是仿冒品,沒有住過五股鄉○○路○段一五 八巷五弄二號或一段一五八巷三十九弄二十號,也沒有以林榮財的名義委託陸海 空運輸公司的人運送」等語。 三、按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係以「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仍輸入者,始足當 之。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該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 八一六號判例參照),換言之,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 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 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經查:依證人丁○○憑以送貨之拆櫃單上雖 記載客戶「林榮財」之資料,且據其提出之電話簿資料核對結果,電話簿上係記 載「林榮財之行動電話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號,住址為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五八巷五弄二號、台北 縣五股鄉○○路○段一五八巷二九弄二0號」,惟被告自始均否認曾以林榮財名 義委託海陸空公司輸入商品,亦無證據足資認定丁○○前開制作之「林榮財」資 料即為被告丙○之資料,是被告丙○是否即為同案被告丁○○制作之拆櫃單及電 話簿內之「林榮財」一節,即非無疑。又查,被告丙○雖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均 自承拆櫃單上所載一0四─一0五之貨箱係香港商人寄送之貨品等情,惟自始均 否認知悉該批貨物係仿冒品,況且上開拆櫃單及電話簿均為同案被告丁○○私人 所制作之文書,尚難僅憑丁○○私人製作之文書及片面之供述,即認定被告丙○ 「明知」附表二之商品為偽品而輸入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 告丙○確有上開犯行,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明知」附表二查扣之 商品為仿冒品而輸入之主觀犯意,自不得逕憑同案被告丁○○片面製作之拆櫃單 及電話簿資料,逕為認定被告丙○有此犯行,換言之,無法證明被告丙○有明知 為仿冒品而輸入之主觀意思,自難認其有違反商標法之故意,而令負違反商標法 之罪責,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佳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 官 何 怡 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湯 惠 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附錄論罪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二:扣案仿冒之商品 ┌──┬─────────┬─────┬────────────────┐ │編號│ 貨 物 名 稱 │ 數 量 │商標專用權 │ ├──┼─────────┼─────┼────────────────┤ │一 │凡賽斯皮帶 │九五五 │義力利商吉安妮凡賽斯股份有限公司│ ├──┼─────────┼─────┼────────────────┤ │二 │凡賽斯皮夾 │六四 │義力利商吉安妮凡賽斯股份有限公司│ ├──┼─────────┼─────┼────────────────┤ │三 │凡賽斯皮帶頭 │七七 │義力利商吉安妮凡賽斯股份有限公司│ ├──┼─────────┼─────┼────────────────┤ │四 │LV行動電話皮套 │一一○ │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 │ ├──┼─────────┼─────┼────────────────┤ │五 │LV筆記本 │十七 │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 │ ├──┼─────────┼─────┼────────────────┤ │六 │LV女用皮夾 │十九 │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 │ ├──┼─────────┼─────┼────────────────┤ │七 │LV皮包 │一九一二 │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 │ └──┴─────────┴─────┴────────────────┘ 續上頁: ┌──┬─────────┬─────┬────────────────┐ │八 │LV皮夾 │四六九 │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 │ ├──┼─────────┼─────┼────────────────┤ │九 │LV長皮夾 │七二 │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 │ ├──┼─────────┼─────┼────────────────┤ │十 │GUCCI皮夾 │五五 │寅○○○歡固喜公司 │ ├──┼─────────┼─────┼────────────────┤ │十一│GUCCI長皮夾 │四十 │寅○○○歡固喜公司 │ ├──┼─────────┼─────┼────────────────┤ │十二│LV手提袋 │一一七五 │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 │ ├──┼─────────┼─────┼────────────────┤ │十三│LV小皮包 │八○ │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 │ ├──┼─────────┼─────┼────────────────┤ │十四│LV手提包 │八七七 │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 │ ├──┼─────────┼─────┼────────────────┤ │十五│CARTIER手提包 │三二 │辛○○○○國際公司 │ └──┴─────────┴─────┴────────────────┘ 續上頁: ┌──┬─────────┬─────┬────────────────┐ │十六│CARTIER手提袋 │三五 │辛○○○○國際公司 │ ├──┼─────────┼─────┼────────────────┤ │十七│LV面紙盒 │四九 │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 │ ├──┼─────────┼─────┼────────────────┤ │十八│LV皮帶 │二○三 │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 │ ├──┼─────────┼─────┼────────────────┤ │十九│MONT BLANC皮夾 │一四四 │巳○○○○文具有限公司 │ ├──┼─────────┼─────┼────────────────┤ │二十│MONT BLANC鑰匙包 │二○ │巳○○○○文具有限公司 │ ├──┼─────────┼─────┼────────────────┤ │二一│PRADA皮夾 │九○ │盧森堡商壬○○公司 │ ├──┼─────────┼─────┼────────────────┤ │二二│GIVENCHY皮夾 │八○ │法商戊○○股份有限公司 │ ├──┼─────────┼─────┼────────────────┤ │二三│FENDI皮帶 │四六 │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續上頁: ┌──┬─────────┬─────┬────────────────┐ │二四│DUNHILL皮帶 │五七一 │英商丑○○○○股份有限公司 │ ├──┼─────────┼─────┼────────────────┤ │二五│DUNHILL鑰匙包 │五○ │英商丑○○○○股份有限公司 │ ├──┼─────────┼─────┼────────────────┤ │二六│CARTIER皮帶 │二三○ │辛○○○○國際公司 │ ├──┼─────────┼─────┼────────────────┤ │二七│GUCCI皮帶 │六○一 │寅○○○歡固喜公司 │ ├──┼─────────┼─────┼────────────────┤ │二八│BURBERRYS手提包 │一二一 │英商布拜里公司 │ ├──┼─────────┼─────┼────────────────┤ │二九│BOSS皮帶 │十九 │德商己○○○公司 │ ├──┼─────────┼─────┼────────────────┤ │三十│DKNY皮夾 │八六 │新加坡商永欣開發有限公司 │ ├──┼─────────┼─────┼────────────────┤ │三一│CD大側背包 │四八 │香港商乙○○○迪奧股份有限公司 │ └──┴─────────┴─────┴────────────────┘ 續上頁: ┌──┬─────────┬─────┬────────────────┐ │三二│CD後背包 │二六 │香港商乙○○○迪奧股份有限公司 │ ├──┼─────────┼─────┼────────────────┤ │三三│CD側背包 │七四 │香港商乙○○○迪奧股份有限公司 │ ├──┼─────────┼─────┼────────────────┤ │三四│CD手提包 │四九 │香港商乙○○○迪奧股份有限公司 │ ├──┼─────────┼─────┼────────────────┤ │三五│PRADA皮包 │一○○ │盧森堡商壬○○公司 │ ├──┼─────────┼─────┼────────────────┤ │三六│PRADA背包 │一二八 │盧森堡商壬○○公司 │ ├──┼─────────┼─────┼────────────────┤ │三七│CHANEL背包 │十四 │瑞士商庚○○股份有限公司 │ ├──┼─────────┼─────┼────────────────┤ │三八│CHANEL手提袋 │五○ │瑞士商庚○○股份有限公司 │ ├──┼─────────┼─────┼────────────────┤ │三九│FENDI旅行袋 │二○ │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續上頁: ┌──┬─────────┬─────┬────────────────┐ │四十│FENDI手提袋 │六五 │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四一│DUNHILL皮夾 │二一九 │英商丑○○○○股份有限公司 │ ├──┼─────────┼─────┼────────────────┤ │四二│CARTIER手提包 │一六二 │辛○○○○國際公司 │ ├──┼─────────┼─────┼────────────────┤ │四三│GUCCI手提袋 │四九 │寅○○○歡固喜公司 │ ├──┼─────────┼─────┼────────────────┤ │四四│GUCCI皮包 │二二六 │寅○○○歡固喜公司 │ ├──┼─────────┼─────┼────────────────┤ │四五│GUCCI手提包 │四九 │寅○○○歡固喜公司 │ ├──┼─────────┼─────┼────────────────┤ │四六│BURBERRYS皮包 │五三 │英商布拜里公司 │ ├──┼─────────┼─────┼────────────────┤ │四七│CK皮夾 │八 │英商布拜里公司 │ └──┴─────────┴─────┴────────────────┘ 續上頁: ┌──┬─────────┬─────┬────────────────┐ │四八│Emporio Armani產品│二 │瑞士商GA慕得芳公司 │ ├──┼─────────┼─────┼────────────────┤ │四九│ARMANI皮夾 │三○ │瑞士商GA慕得芳公司 │ ├──┼─────────┼─────┼────────────────┤ │五○│CHANEL皮包 │四○ │瑞士商庚○○股份有限公司 │ ├──┼─────────┼─────┼────────────────┤ │五一│CHANEL手提包 │五四 │瑞士商庚○○股份有限公司 │ ├──┼─────────┼─────┼────────────────┤ │五二│CHANEL皮夾 │二八 │瑞士商庚○○股份有限公司 │ ├──┼─────────┼─────┼────────────────┤ │五三│FENDI皮夾 │一二 │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五四│DUNHILL手提包 │一 │英商丑○○○○股份有限公司 │ ├──┼─────────┼─────┼────────────────┤ │五五│BOSS皮包 │三 │德商己○○○公司 │ └──┴─────────┴─────┴────────────────┘ 續上頁: ┌──┬─────────┬─────┬────────────────┐ │五六│FENDI皮夾 │六七 │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五七│NIKE皮帶頭 │八○ │百慕達商耐克股份有限公司 │ ├──┼─────────┼─────┼────────────────┤ │五八│CK皮帶頭 │八二 │英商布拜里公司 │ ├──┼─────────┼─────┼────────────────┤ │五九│YSL皮帶頭 │二○○ │法商甲○○○○股份有限公司 │ ├──┼─────────┼─────┼────────────────┤ │六○│DUNHILL皮帶頭 │八四 │英商丑○○○○股份有限公司 │ ├──┼─────────┼─────┼────────────────┤ │六一│DUNHILL皮包 │四○ │英商丑○○○○股份有限公司 │ ├──┼─────────┼─────┼────────────────┤ │六二│GUCCI皮帶頭 │七十 │寅○○○歡固喜公司 │ ├──┼─────────┼─────┼────────────────┤ │六三│MONTAGUT皮帶頭 │五十 │法商勃尼特西威龍公司 │ └──┴─────────┴─────┴────────────────┘ 續上頁: ┌──┬─────────┬─────┬────────────────┐ │六四│CROCODILE皮帶頭 │八十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企業私人有限公司│ ├──┼─────────┼─────┼────────────────┤ │六五│LUCKY BAT皮帶頭 │四十 │慧合工業有限公司 │ ├──┼─────────┼─────┼────────────────┤ │六六│PLAYBOY皮帶頭 │四十 │花花公子國際企業公司 │ ├──┼─────────┼─────┼────────────────┤ │六七│NIKE背包 │一一九九 │百慕達商耐克股份有限公司 │ ├──┼─────────┼─────┼────────────────┤ │六八│NIKE皮帶 │一一 │百慕達商耐克股份有限公司 │ ├──┼─────────┼─────┼────────────────┤ │六九│CK皮帶 │二七六 │英商布拜里公司 │ ├──┼─────────┼─────┼────────────────┤ │七十│YSL皮帶 │四九七 │法商甲○○○○股份有限公司 │ ├──┼─────────┼─────┼────────────────┤ │七一│CROCODILE皮帶 │八六一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企業私人有限公司│ └──┴─────────┴─────┴────────────────┘ 續上頁: ┌──┬─────────┬─────┬────────────────┐ │七二│LUCKY BAT皮帶 │七九四 │慧合工業有限公司 │ ├──┼─────────┼─────┼────────────────┤ │七三│PLAYBOY皮帶 │一二七 │花花公子國際企業公司 │ ├──┼─────────┼─────┼────────────────┤ │七四│S.T.DUPONT皮帶 │一八九 │法商都彭公司 │ ├──┼─────────┼─────┼────────────────┤ │七五│COVERSE鞋子 │一二○ │美商康威斯公司(德拉瓦州公司)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