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三0六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三0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賣、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