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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四二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鈺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四二八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八六號)及移送併審(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補充記載甲○○承同一概括犯意,復於九十年五月八日經警採尿送驗前四日內施用安非他命;證據則補充記載另經警於上開日期在其住所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並有基隆市衛生局尿液檢驗成績書可稽外,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陳 鈺 林

書記官 陳 碧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四二八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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