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簡附民字第二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基簡附民字第二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厚
- 訴訟代理人
- 劉鈞鐳
- 被告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芳律師
- 被告
- 亞昇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茂昇
- 被告
- 肇興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德興
- 被告
- 田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賢聰
- 被告
- 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乾
- 被告
- 丁○○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一0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