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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基簡附民字第二號

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火炎蔡佳玲陳鈺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基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林益厚
訴訟代理人
劉鈞鐳
被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被告
亞昇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茂昇
被告
肇興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德興
被告
田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賢聰
被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乾
被告
丁○○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一0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火炎

                    法 官 蔡佳玲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陳碧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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