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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一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蔡佳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丙字第一八二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在案,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判決確定。茲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復犯逃亡罪,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年四月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九十年信判字第九一號),並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法 官 蔡佳玲

書記官 湯惠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一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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