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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汪梅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三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九八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前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六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嗣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詎甲○○仍不思戒慎,復於停止戒治暨撤銷停止戒治未經入所執行強制戒治期間內,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上午九時許在基隆市○○區○○街七十三巷六十四弄二十四之一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十二時四十分許,在基隆市○○○街、明德一路路口因通緝遭警緝獲,經採尿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於右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不諱,且被告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二次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初步檢驗(酵素免疫分析法)、確認檢驗(氣相層析/質普儀法)及基隆市衛生局以酵素免疫分析法、薄層層析法檢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該公司九十年五月七日編號CZ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該局基衛檢字第0四八一六號檢驗成績書各一紙在卷可佐,被告自白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情核與事實相符。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一五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六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又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三日止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查獲,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再度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七0一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按,其於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屬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被告甲○○於右揭時、地,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查被告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八十五年五月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端,已如前述,其多次濫用藥物,經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後,仍無法戒除,執迷不悟,顯見被告自制能力甚差,易受外界影響,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士元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汪 梅 芬

書記官 黃 致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三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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