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二八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二八號
- 聲請人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月。
理由
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起訴機關│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案號 │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執16│有期徒刑│ ⒊⒉│基隆地檢│ │年度易字│⒒⒉ ││90號 │三月 │ │偵32│基隆地院│416號 │ ││毒品條例│ │ │73號 │ │⒐⒘ │ │├────┼────┼────┼────┼────┼─────┼────┤│執16│有期徒刑│ ⒊⒈│基隆地檢│基隆地院│年度易更│⒒⒛ ││91號 │七月 │ │偵32│ │(二)1號│ ││毒品條例│ │ │73號 │ │⒑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