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三六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三六號
- 聲請人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丁字
第四二六號、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九、五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關年度│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 │ │ │及案號│ │ │ │├────┼───┼────┼───┼────┼─────┼────┤│執號│徒 刑│八十九年│基隆地│ │年度基簡│..⒕││毒品 │ │八月二日│檢署│基隆地院│字第869號 │ ││ │五 月│ │毒偵20│ │.. │ ││ │ │ │26號 │ │ │ │├────┼───┼────┼───┼────┼─────┼────┤│執524 │徒 刑│八十九年│基隆地│ │年度易字│.⒋⒑ ││號 │ │十二月十│檢署│基隆地院│第83號 │ ││毒品 │七 月│二日 │毒偵48│ │.3.⒎ │ ││ │ │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