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二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販賣毒品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因持有毒品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偽造文書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另因販賣及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及七月,並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