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二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邱志平陳培仁楊皓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二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販賣毒品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因持有毒品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偽造文書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另因販賣及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及七月,並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陳培仁

法 官 楊皓清

書記官 邱李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二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