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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五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邱志平姚貴美楊皓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五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詐欺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詐欺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姚貴美

法 官 楊皓清

書記官 邱李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五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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