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一七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一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丙字
第三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搶奪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又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同年八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