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七七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七七號
- 聲請人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號(九十年度執聲丁
字第三九六號、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二五四、一六四三號、九十年度執他字第一四一二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侵占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