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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毒品海洛因拾壹包(合計淨重伍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捌包(合計毛重柒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毒品海洛因拾壹包(合計淨重伍點零玖公克)及安非他命捌包(合計毛重柒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八十九年四月五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五號及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五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五月間起至九十年一月九日止,在其友人吳櫂筌(另案偵辦)位於基隆市○○○路一一六號六樓之十三居處,以將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後再予施用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約三、四天施用一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五月間起至九十年一月九日止,亦在前揭居處,以將毒品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加熱產生煙霧後再予施用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約二、三天施用一次。嗣於九十年一月九日零時二十分許,在其友人吳櫂筌上開居處,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一包(合計淨重五.○九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八包(合計毛重七.二公克)。

二、案經台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在查獲處扣得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等物,且尿液經送驗結果,亦分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因海洛因於人體內會代謝成嗎啡,故涉嫌海洛因之吸食者,係檢驗其尿液中之嗎啡反應)之陽性反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及台北縣政府衛生局尿液煙毒檢驗成績書各一紙在卷可稽。又被告前因分別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八十九年四月五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五號及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五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查註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二紙在卷足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先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各自時間緊接,所犯均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皆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並各自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自八十九年五月間起至九十年一月八日(或前二、三日)止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雖均未據起訴,惟此部分因與已起訴且經認定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吸食頻率、曾有施用毒品前科仍不知悔改,一再犯下本案,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所犯施用毒品行為係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一包(合計淨重五.○九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八包(合計毛重七.二公克),均屬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至扣得之吸食器二組、磅秤一個、包裝袋七十袋、注射針筒十二支及帳冊四張等物,除被告甲○○否認為其所有外,復無法證明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嶽承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林 玉 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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