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