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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陳 俊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