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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六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邱志平汪梅芬蔡岱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
嘉太食品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北屯區景中巷八號
法定代理人
蔡乘嘉
被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七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 志 平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蔡 岱 霖

                        書記官 許 世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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