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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四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邱志平蔡岱霖楊皓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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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 志 平

                      法 官 蔡 岱 霖

                      法 官 楊 皓 清

                      書記官 邱 李 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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