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六一二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六一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九五、六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毛重柒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壹包(驗餘淨重壹拾陸點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安非他命四包(毛重柒點伍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一包(驗餘淨重壹拾陸點肆貳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