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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志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復因贓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

二、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述各案之判決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案第一件、第三件判決固得易科罰金,惟第二件判決不得易科罰金,則其定執行刑時,自亦不得易科罰金。此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六六號解釋所指之情形不同,併此說明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 志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  │    │日  期│年    度├─┬───┬───┼─┬───┬───┤  │
│  │ 告 │      │以    及│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  │
│  │    ├───┤        │  ├───┼───┤  ├───┼───┤  │
│名│ 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
├─┼──┼───┼────┼─┼───┼───┼─┼───┼───┼─┤
│毒│有期│九十年│台灣基隆│台│九十年│九十年│同│同上  │九十年│  │
│品│徒刑│三月二│地方法院│灣│度瑞簡│五月二│上│      │七月二│  │
│危│五月│十四日│檢察署九│基│字第四│十八日│  │      │十日  │  │
│害│    │前四日│十年度毒│隆│三號  │      │  │      │      │  │
│防│    │內    │偵字第七│地│      │      │  │      │      │  │
│制│    │      │七九號  │方│      │      │  │      │      │  │
│條│    │      │        │法│      │      │  │      │      │  │
│例│    │      │        │院│      │      │  │      │      │  │
├─┼──┼───┼────┼─┼───┼───┼─┼───┼───┼─┤
│毒│有期│九十年│台灣基隆│台│九十年│九十年│同│同上  │九十年│  │
│品│徒刑│五月二│地方法院│灣│度訴字│十一月│上│      │十二月│  │
│危│八月│日前二│檢察署九│基│第三六│二十一│  │      │二十七│  │
│害│    │日內  │十年度毒│隆│0號  │日    │  │      │日    │  │
│防│    │      │偵字第八│地│      │      │  │      │      │  │
│制│    │      │六八號  │方│      │      │  │      │      │  │
│條│    │      │        │法│      │      │  │      │      │  │
│例│    │      │        │院│      │      │  │      │      │  │
├─┼──┼───┼────┼─┼───┼───┼─┼───┼───┼─┤
│贓│有期│八十九│台灣基隆│台│八十九│九十一│同│同上  │九十一│  │
│物│徒刑│年八月│地方法院│灣│年度易│年一月│上│      │年二月│  │
│  │五月│二十日│檢察署九│基│字第七│十六日│  │      │十五日│  │
│  │    │至二十│十年度偵│隆│三一號│      │  │      │      │  │
│  │    │九日  │字第三五│地│      │      │  │      │      │  │
│  │    │      │九二號、│方│      │      │  │      │      │  │
│  │    │      │第四五九│法│      │      │  │      │      │  │
│  │    │      │五號    │院│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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