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一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九二號、第一二四六號及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六六號),經本院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