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三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受刑人甲○○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關案號│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執緝26│徒 刑│八十九年│基隆地│ │年度訴字│..⒐││5號 │ │七月三十│檢署│基隆地院│第614號 │ ││毒品 │柒 月│日 │毒偵19│ │..⒓ │ ││(執行中)│ │ │63號 │ │ │ │├────┼───┼────┼───┼────┼─────┼────┤│執緝26│徒 刑│八十九年│基隆地│ │年度基簡│..⒔││6號 │ │七月三十│檢署│基隆地院│字第771號 │ ││毒品 │陸 月│一日 │毒偵緝│ │..⒍ │ ││(執行中)│ │ │285號 │ │ │ │└────┴───┴────┴───┴────┴─────┴────┘(移下頁)(續上頁)┌────┬───┬────┬───┬────┬─────┬────┐│ │ │ │毒偵│ │ │ ││ │ │ │1963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