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六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編│起 訴 案號│ │犯 罪│起 訴 機關│最後事實法院│確 定││ │ │宣 告 刑│ │ │案 號│ ││號│罪 名│ │日 期│案 號│判 決 日期│日 期│├─┼─────┼──────┼───┼─────┼──────┼───┤│一│執852號 │有期徒刑3月│⒈│基隆地檢 │基隆地院 │⒌││ │竊盜 │如易科罰金以│ │偵518號 │基簡300號 │ ││ │(執行中)│300元折算│ │偵1118號│⒋ │ ││ │ │一日 │ │ │ │ │├─┼─────┼──────┼───┼─────┼──────┼───┤│二│執1017號│有期徒刑1年│⒉│基隆地檢 │基隆地院 │⒎⒈││ │施用第一級│ │ │毒偵369 │訴246號 │ ││ │毒品 │ │ │號 │⒌ │ ││ │(執行中)│ │ │ │ │ │├─┼─────┼──────┼───┼─────┼──────┼───┤│三│執1017號│有期徒刑月│⒉│基隆地檢 │基隆地院 │⒎⒈││ │施用第二級│ │ │毒偵369 │訴246號 │ ││ │毒品 │ │ │號 │⒌ │ ││ │(執行中)│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