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三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 │ │ │關案號│審法院 │號及判決日│ │├────┼───┼────┼───┼────┼─────┼────┤│毒 品│徒 刑│九十年十│基隆地│ │年度基簡│.⒋⒏ ││ │ │一月二十│檢署│基隆地院│字第4號 │ ││執丙61│四 月│七日 │毒偵17│ │.⒈⒎ │ ││0號 │ │ │14號 │ │ │ │├────┼───┼────┼───┼────┼─────┼────┤│毒 品│徒 刑│九十一年│基隆地│ │年度訴字│.⒏⒚ ││執丙12│ │一月十二│檢署│基隆地院│第247號 │ ││04號 │六 月│日 │毒偵12│ │.⒍⒒ │ ││ │ │ │4、187│ │ │ ││ │ │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