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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О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О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鄭 景 文

  書記官 施 鴻 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О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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