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О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О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