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邱志平
- 法定代理人張明德、乙○○
- 原告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吉勵電器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八號 附 民 原 告 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 被 告 吉勵電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十九萬八千八百九十六 元,並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㈡陳述及證據均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否認有何侵害著作權情事,但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 志 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彭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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