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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八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火炎何怡穎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辻信太郎
訴訟代理人
張桂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
被告
堡樺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五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火 炎

                     法 官  何 怡 穎

                     法 官  齊   潔

                     書記官  郭 廷 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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