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九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九號
- 原告
- 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 被告
- 丙○○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九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