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四三五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四三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及含殘餘安非他命之錫箔紙壹張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押在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五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另錫箔紙一張含有殘餘之微量安非他命,兩者已無法分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