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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九一三號

菸酒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九一三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中佳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姚洲
被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一三三號、第三九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中佳實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連續明知為私酒,而販賣,科罰金新台幣參拾萬元。

甲○○連續明知為私酒,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私酒JOHNNIE WALKER貳佰肆拾陸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私酒JOHNNIE WALKER二百四十六瓶,均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林 玉 珮

書記官 蔡 明 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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