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九一三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九一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中佳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姚洲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一三三號、第三九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中佳實業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連續明知為私酒,而販賣,科罰金新台幣參拾萬元。
甲○○連續明知為私酒,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私酒JOHNNIE WALKER貳佰肆拾陸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私酒JOHNNIE WALKER二百四十六瓶,均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