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八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